決定書內文
案 號:>
| 1070616 |
決定書日期: |
107/11/19 |
類 型: |
其他
|
原處分機關: |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
|
決定結果: |
訴願駁回。
|
內 文: |
|
臺中市政府訴願決定書 (案號:1070616)
府授法訴字第1070270460號
訴願人:○○國際顧問有限公司
代表人:王○○
訴願人因心理師法事件,不服本府衛生局民國107年8月22日中市衛心字第1070076102號函附裁處書(序號:10705259),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訴願人非屬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卻於公司網頁(網址:https://artspirtoflove.com/)中登載「……○○希望透過元素豐富之課程,以及一對一的諮商,讓大家能夠學會調整自己的能量頻率……」等詞句之廣告,案經民眾提出檢舉,原處分機關乃於107年7 26日訪談訴願人之代表人並製作訪談紀要後,審認訴願人上開廣告之內容已涉及心理諮商及治療之廣告,違反心理師法第27條第2項規定,乃依同法第36條規定,以107年8月22日中市衛心字第1070076102號行政裁處書,處訴願人新臺幣(下同)3萬元罰鍰。訴願人不服,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
理 由
一、本件相關法令如下:
(一)心理師法第1條規定:「(第1項)中華民國國民經臨床心理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臨床心理師證書者,得充臨床心理師。(第2項)中華民國國民經諮商心理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諮商心理師證書者,得充諮商心理師。(第3項)本法所稱之心理師,指前2項之臨床心理師及諮商心理師。」第3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第14條規定:「(第1項)諮商心理師之業務範圍如下:一、一般心理狀態與功能之心理衡鑑。二、心理發展偏差與障礙之心理諮商與心理治療。三、認知、情緒或行為偏差與障礙之心理諮商與心理治療。四、社會適應偏差與障礙之心理諮商與心理治療。五、精神官能症之心理諮商與心理治療。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諮商心理業務。(第2項)前項第五款之業務,應依醫師開具之診斷及照會或醫囑為之。」第27條規定:「(第1項)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之廣告內容,以下列事項為限:一、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之名稱、開業執照字號、地址、電話及交通路線。二、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之姓名及其證書字號。三、業務項目。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容許登載或宣播之事項。(第2項)非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不得為心理治療或心理諮商廣告。」第36條規定:「違反……第27條第2項或……規定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二)臺中市政府組織權限劃分自治條例第2條規定:「中央法令明定直轄市政府為地方主管機關,而使本市取得地方自治團體管轄權者,本府得以組織自治條例及相關機關組織規程為權限劃分。……。」
臺中市政府100年10月19日府授衛企字第1000201245號函:「……公告事項:臺中市政府衛生局執行下列法規之主管機關權限:……七、心理師法及其子法。……。」
二、本件訴願意旨略以:訴願人主張無以「諮商」對外宣傳之實、無採用「諮商」一詞之意、無「諮商」之相關事實。公司官方網站今年6月份甫架設初期,上架網頁文字誤植「諮商」二字僅一處,其他頁面及紙本宣傳品、FB粉絲專頁、官方LINE帳號,均無出現此詞彙。另外在口頭宣傳及課程內容上,亦無出現「諮商」一詞,也沒有諮商事實。官方網站仍屬內容調整之試營運期間,公司代表人多次出入國內外,網站架設及文字委由同仁完成,僅一次在文字上出現,且早已修改完畢。
三、卷查訴願人非心理諮商所,卻於公司網頁(網址:https://artspirtoflove.com/)中登載「……○○希望透過元素豐富之課程,以及一對一的諮商,讓大家能夠學會調整自己的能量頻率……」之心理諮商廣告之事實,有107年7月26日原處分機關訪談訴願人代表人之訪談紀要、系爭網頁廣告等影本附卷可稽,是本件違章事實洵堪認定。
四、至訴願人主張僅係上架網頁一處文字誤植「諮商」二字,其他頁面及紙本宣傳品、FB粉絲專頁、官方LINE帳號,均無出現此詞彙,且該公司實際上並沒有提供心理諮商相關事實云云。惟查,系爭網頁內容除記載「一對一的諮商」外,該網頁於創辦人介紹部分載明:「王○○:……中國心理諮商師二級證照……醫學資歷14年……」、「創辦人王○○從高雄醫學學畢業後,考取了心理諮商師二級的執照,並在高雄醫學大學、台中榮總、中國醫藥大學及預防醫學中心服務時接受一對一個案的經驗……」等詞句。按心理師法第27條立法理由略以「為避免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以誇大不實廣告,誤導病人,故於第1項嚴格限制廣告內容。並於第2項規定非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不得為心理治療或心理諮商廣告。」查上開訴願人利用網路刊登之訊息,綜觀其文字、方式、用語,具誘導、眩惑民眾達招徠業務目的或傳達消費者訊息之整體表現,已足以使多數人得以知悉其宣傳內容之傳播為具有心理諮商師及一對一的諮商服務,當可認屬心理諮商廣告。又訴願人稱已修改網站內容一節,核屬事後改善行為,不影響違規事實之認定。從而,原處分機關依首揭規定,處以訴願人法定最低額3萬元罰鍰,並無不合,原處分應予維持。
五、據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79條第1項之規定,決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