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定書內文

案  號: 1080177
決定書日期: 108/5/30
類  型: 土地登記
原處分機關: 臺中市東勢地政事務所
內  文:  
臺中市政府訴願決定書 (案號:1080177)
府授法訴字第1080122371號
訴願人:林○睿
出生年月日:
住: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訴願人因地價改算事件,不服本市東勢地政事務所民國108年2月26日中東地三字第01801號地價改算通知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訴願人所有坐落於臺中市石岡區○○○段,原地號0380-0000、0381-0000、0382-0000地號土地,因辦理本市「變更石岡水壩特定區(第三次通盤檢討)案」,由原處分機關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41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05條第1項第10款、土地登記規則第2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及本府都市發展局民國(下同)103年8月29日中市都測字第1030144767號函,已於108年2月22日完成逕為分割登記。嗣原處分機關依據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23條第2項規定辦理地價改算作業,以108年2月26日中東地三字第01801號地價改算通知書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即訴願人。訴願人不服,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
理 由
一、本件相關法令如下:
(一)都市計畫法第23條規定:「……。(第3項)細部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後,應於1年內豎立都市計畫樁、計算坐標及辦理地籍分割測量,並將道路及其他公共設施用地、土地使用分區之界線測繪於地籍圖上,以供公眾閱覽或申請謄本之用。(第4項)前項都市計畫樁之測定、管理及維護等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二)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1條規定:「本辦法依都市計畫法第23條第4項規定訂定之。」第41條規定:「都市計畫樁豎立完竣,並經依第8條規定公告確定後,測定機關除應將樁位坐標表、樁位圖、樁位指示圖及有關資料送地政單位外,並應實地完成樁位點交作業,據以辦理地籍逕為分割測量。」
(三)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05條第1項規定:「申請複丈,由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向土地所在地登記機關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依其規定辦理:……。十、依法令規定得由地政機關逕為測量者。」
(四)土地登記規則第28條第1項規定:「下列各款應由登記機關逕為登記:……。五、其他依法律得逕為登記者。」
(五)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第1項)已規定地價之土地分割時,其分割後各宗土地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申報現值、最近一次申報地價及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之總和,應與該土地分割前之地價數額相等。(第2項)分割後各宗土地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申報現值、最近一次申報地價及當期公告土地現值,地政機關應通知稅捐稽徵機關及土地所有權人。」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訴願人主張逕為分割登記前後,其所有土地面積雖未增減,但使用方式受到限縮,訴願人權益受到損害。
三、卷查訴願人所有坐落於臺中市石岡區○○○段,原地號0380-0000、0381-0000、0382-0000地號土地,逕為分割後變更為同段0380-0000、0380-0001、0381-0000、0381-0001、0382-0000、0382-0001地號,因辦理本市「變更石岡水壩特定區(第三次通盤檢討)案」,經本府都市發展局及原處分機關於103年8月12日完成都市計畫樁位點交後,由原處分機關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41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05條第1項第10款、土地登記規則第2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及本府都市發展局103年8月29日中市都測字第1030144767號函,辦理逕為測量分割(107年11月21日東土測字第23680號複丈申請書)、登記(108年2月21日東普登字第7992號登記申請書)完成逕為分割登記。嗣原處分機關依據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23條第2項規定辦理地價改算作業,以108年2月26日中東地三字第01801號地價改算通知書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即訴願人。本件系爭通知係原處分機關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23條第2項規定,於辦理地籍逕為分割測量及登記後,將各宗土地之原規定地價及當期公告土地現值,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即訴願人,於法自屬有據,應予維持。
四、至訴願人主張逕為分割登記前後,其所有土地面積雖未增減,但使用方式受到限縮,伊權益受到損害一節。惟查系爭土地分割後之位置、方向、總面積、地價及所有權人均未改變,雖分屬6筆地號,於該土地整體在事實上、法律上之使用收益與處分並無影響(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度訴字第1453號判決參照),自難謂對訴願人有何損害。是訴願人主張,核無可採。
四、據上論結,本件訴願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79條第1項規定,決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